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邹光伟一、立法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必须“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可以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这虽然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并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
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
一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并无错误,则必然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
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一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仔细的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况且对于必须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所以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
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必须重审和改判呢
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如果也必须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
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并不高
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主要表现在这么两方面:第一,提起申诉和重新审理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