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环境保护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