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标识产品的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防伪标识产品申证单元及标准》(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防伪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能为:2.2.1负责起草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2.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2.2.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4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2.2.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12.2.6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cb@ctaac.org.cn;电话:(010)64200918,64278004;传真:(010)64278004;联系人:陈锡蓉、林琦。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做好对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无证生产和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工作。2.4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fwjc@nim.ac.cn电话:(010)6422931064270575传真:(010)64229310联系人:刘克夫程海燕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电子信箱:zhjs@nt.cn电话:(022)23078929传真:(022)23078915联系人:苏传健张黎明企业可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并经2.5指定的检验机构按附件4检验合格;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申证产品企业标准文本;4.1.4有协作加工项目的应提交《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附件6);4.2申请和受理程序如下: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