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标识产品的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防伪标识产品申证单元及标准》(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防伪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能为:2
1负责起草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
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2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
4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2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12
6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