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一年十一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第2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1总则1
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3换(发)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按其产品牌号分为三个申证单元:即HRB335、HRB400及HRB500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各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3根据质技监局发[1999]246号文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包括起草和宣贯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