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行政院主計處函頒「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範本」總說明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爰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規定精神,訂定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範本,作為各機關研訂其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之參考
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應依其組織特性,參考本手冊範本,擬訂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陳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實施,俾利出納事務之推動
本手冊範本係依據會計法、國︵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要點、事務管理規則暨手冊出納管理部分、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其相關法規,考量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及其工作性質,彙整其共通性部分據以研擬,計分總則、安全及設施、收款、付款、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附錄壹-1收付與管理、押摽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出納帳表及出納業務之檢核等十一章
第一章總則一、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精神訂定本手冊範本
二、本手冊範本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管理上項出納事務之單位為出納管理單位;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登記、編製之人員
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前項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事項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除零用金附錄壹-1外,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五、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