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电力企业电网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电力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电网环境保护管理,依法保护公共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国家电网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国家电网科〔〕125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的电网环境保护重要内容包括:(一)电网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二)电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三)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合成场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以实现电网运行、建设与电网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企业电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电网环境保护工作目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措施合用于企业本部及直属各单位,企业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企业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遵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电网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由科技领导小组代行)是企业电网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电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电网企业有关电网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审定企业电网环境保护长远战略规划和阶段目的,以及与此有关的重要决策;(三)听取电网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协调处理企业系统内电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企业科技信息部是企业电网环境保护工作的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