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一)审批依据1
国务院1999年第262号令即《住房公积金条例》
省建设厅2004年31号文《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通知》
(二)缴交比例《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按工资表应发栏的工资总额计算,调整缴交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工资表或调资后的工资表)
驻韶中省单位、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5-20%的比例选择执行
设定2007年住房公积金职工(单位)月缴交额上限为3333元
财政供给单位按财政部门通知才能调整缴交比例
(三)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时间各缴交单位每年可在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一次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受理
(四)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韶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
租房自住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以上的;4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
出境定居;7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8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9
下岗、失业人员;10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