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关键字: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完善案例事实和判决:XX市XX县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
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一、对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保护的案例
从制度层面看,如果在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做不同的定性,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解析一,作为债权(合同权利)的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法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债权
据此,我们可对上述案例做如下解析:(1)基于合同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原理,即(合同)债权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而第三人黄某与李某之间不存
在任何法律关系
据此,李某在其合同权利不能实现时,只能起诉村委会
(2)由于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所以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性质相同的债权合同只要都符合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同时有效成立,且其效力不因成立的先后而有差别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虽然两个承包合同成立时间有先后之分,但都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故其效力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李某不能以其承包合同成立在先为由,主张村委会和黄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村委会只能与她履行合同
第1页共8页(3)然而,两个合同针对的既然是同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必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