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监督管理,防范贷款担保风险,保障集体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我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含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对外为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全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集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贷款担保进行备案
区国资办和街道集体办(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应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做好贷款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掌握贷款担保动态,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公司防范贷款担保风险
第四条贷款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担保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谨慎原则;(三)规范运作和合理分担风险原则;(四)逐级担保、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原则
第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原则上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存在产权关系或同属龙岗区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以防范担保风险
股份合作公司对现有已到期的贷款担保应及时解除,未到期且未办理反担保的,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否则应向街道集体办报告原因
第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到期贷款担保确需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