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
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
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
属于整个标段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