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研究侯圣鑫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范行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
但我国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的缺失是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它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
(二)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调整,主要有《国务院第1页共10页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