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0198.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全文中華民國20年12月12日制定15條中華民國20年12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28年9月30日修正第2,4,11條中華民國28年10月21日公布中華民國34年9月29日修正第4,6,8,11條中華民國34年10月16日公布中華民國36年2月20日修正第2,7,8條中華民國36年3月5日公布中華民國42年12月8日修正全文21條中華民國42年12月29日公布第一條、(適用範圍)公務人員之交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第二條、(各級交代人員)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一、機關首長。二、主管人員。三、經管人員。第三條、(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之交代)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第四條、(機關首長應移交事項)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印信。二、人員名冊。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第五條、(主管人員應移交事項)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單位章戳。二、未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第六條、(經管人員應移交事項)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務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第七條、(各級人員交代時之監交)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第八條、(交接爭執之處理)第3页共21页第2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1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第九條、(機關首長移交之期限)機關首長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五、第六兩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五日內移交完畢。第十條、(主管人員移交之期限)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第十一條、(經管人員移交期限)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如所管財物特別繁夥者,其移交期間得經其機關首長之核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第十二條、(移交後會計報告編送與責任歸屬)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第十三條、(機關首長之接收期限)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第十四條、(主管人員之接收期限)第4页共21页第3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1主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第十五條、(經管人員之接收期限)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第十六條、(不能親自辦理移送之處理)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