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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全文中華民國20年12月12日制定15條中華民國20年12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28年9月30日修正第2,4,11條中華民國28年10月21日公布中華民國34年9月29日修正第4,6,8,11條中華民國34年10月16日公布中華民國36年2月20日修正第2,7,8條中華民國36年3月5日公布中華民國42年12月8日修正全文21條中華民國42年12月29日公布第一條、(適用範圍)公務人員之交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各級交代人員)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一、機關首長
二、主管人員
三、經管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之交代)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第四條、(機關首長應移交事項)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
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第五條、(主管人員應移交事項)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
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第六條、(經管人員應移交事項)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務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第七條、(各級人員交代時之監交)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