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第2页共4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0页目录第3页共40页第2页共4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0页第4页共40页第3页共4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40页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案例】A被上海一家公司聘用,她在2004年6月4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4日到同年12月31日
《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待遇:试用期底薪人民币2000元,转正后为人民币2500元
同年7月12日,公司通知A停止工作
A不再上班后,觉得当初《聘用合同》中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同年10月一三日将公司告上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
A认为,公司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应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但公司认为他们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A的要求【评析】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1个月
而A和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到1年,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规定;A于工作一个月后被辞,此时试用期已经结束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与A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的,应支付其1个月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A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2500元
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