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原则一、编制阐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以及《电焊工国家职业原则》制定本原则
如下配置按3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合用范围(按国标)本原则合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按国标)(一)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平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平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详细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2.考核人员:自人考核员不得少于3人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核员资格证书
3.考务人员:能纯熟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核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有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置
负责鉴定收费和平常财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