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制度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根据XX省委、省政府苏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20*年第216号令《*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宽企业创立条件和准入领域(一)放宽准入领域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行业都应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二)放宽投资者投资创业的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均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新办各类企业
(三)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注入
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到期
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资金有困难时,其注册资本在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前提下,可以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四)允许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
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权、技术成果、版权、专有技术等),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可视作物化资本
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五)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翻译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若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施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第1页共6页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
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