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园区发展意见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皖办发〔2003〕22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省民营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策〔2002〕150号),现就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民营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当地政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按照科技发展规划和地区总体规划,选择科技资源比较集中、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区域,投资建设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配套服务和管理服务设施齐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在本区域集聚,形成统一管理、协作配套、专业和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区域
二、园区应充分发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优势,坚持突出特色、强化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设目标定位为全省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成长基地、创新人才积聚和培育基地、科技信息和技术成果的集散基地
三、园区建设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园区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园区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配合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民营科技园区建设
四、申请设立省级园区以自愿为原则
政府投资设立的,由申请设立省级园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函报提出;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应经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级园区运行2年以后,经评估可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园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五、申请设立省级园区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第1页共3页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状况良好
包括自然条件、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