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调研报告长期以来,税收政策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符合有关条件可以享受返还增值税和免缴所得税的优惠,此举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支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我市现有民政福利企业380户,**年实现销售收入118.45亿元,退还增值税49300万元,免缴所得税1.02亿元。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调整,此举将对我市经济发展、地方财力以及福利事业等产生深远影响。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调整后的新政策主要优惠有: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员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办法。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具有以下显著变化。1、受惠企业范围面拓宽。一是扩大适用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新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在现行的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服务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三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种类扩大,由现行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即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2、受惠企业门槛要求降低。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安置第1页共5页残疾人员实行了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从原来必须达到35%(享受增值税优惠达50%以上)降低到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3、突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新政策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必备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单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设施及规章制度。二、新政策对我市经济的有利影响1、关注民生,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老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据统计,XX市现有残疾人员约30万人,其中:有生产能力的残疾人数约为15万人,现有民政福利企业中已安置残疾人员9991人,XX市组建以来福利企业累计享受增值税优惠20.5亿元。老政策存在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如XX县区永益铸管厂现安置残疾人员85人,**年退还增值税1288万元。为了促进残疾人员就业,新政策扩大企业受惠范围,降低受惠门槛,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并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定额减免税收,体现了多安置多优惠,少安置少优惠的原则。此举将更好发挥关注民生、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导向。2、优惠扶持,拉动经济发展。新政策规定,所有福利企业均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机构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即可申请减免税。同时,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再收取乡镇民政管理费。新政策不仅认定手续简便,而且杜绝了“雁过拔毛”现象,税收优惠将全部返还到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等自身实际需要,第2页共5页为企业发展增添后劲,有利于福利企业做大做强。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将更加有利于促进民政福利企业的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