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9月1日正式出台,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将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两条例的出台在直销业界备受关注,他们将关系直销业的未来,当然也吸引了法学界的目光
在汉语中,直销和传销两个词的意思区分不明显;在英文中“non-storeretailing”翻译为无固定地点销售,也被称为广义的直销,“Directselling”翻译为狭义的直销
Directselling中又包括Multilevelmarketing,翻译为“多层次直销”,后者在台湾叫做“传销”
直销刚进入内地时,传销和直销两个词没有分别,只是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出台后,传销成为非法,相关企业开始称呼为“直销”
事实上在学界,一致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所谓传销就是“多层次直销”
一、传销的定义和评析这次两《条例》的出台,定义传销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答问》对传销的解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也就是学界所认为的“多层次直销”,当然也包括“金字塔欺诈”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具体列举了传销的三种形态,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此项规定就是我们俗称的“拉人头”,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2、为牟取非法利益3、发展人员(下线)4、要求下线再发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