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五)《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2007年版)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
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3
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
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