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基职责是:(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建议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三)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四)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六)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七)协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八)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九)负责全市的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十)负责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责是:(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和工第1页共8页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三)负责对保障资格的审批和注销;(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五)研究解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