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问题及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第1页共15页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