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摘要: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各国学说分歧较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衷说三种,三种学说内又各有不同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上述学说的分析,认为应以形成权说中的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
一般认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
由于上述三种学说在撤销权的性质问题上见解不同,因而在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的问题上亦见解各异
本文通过对各学说的分析,认为应采形成权说中的第三种观点
最后,本文结合撤销权的理论,对我国法释[1999]19号第24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撤销权撤销之诉请求权形成权被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
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
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