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淮政发[2006]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指高速公路环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特大城市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建设一批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危房维修加固、提前收购等方式,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解决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险住宅翻建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本意见所称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等。(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二)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由市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农民公寓项目选址、规划编制、方案论证、审核批准等工作。楚州区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要求,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第1页共4页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卫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施主体。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模式,可采取拆迁新建安置式、新建整理改造式、搬迁集聚式等形式。(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按照整体规划起点高,住宅款式设计新,设施功能配套全,小区居住环境美的要求实施。(四)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收益权属单位可根据民房建设的动态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对象应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村居民,拆迁户、危房户、已批未建及准备在老宅基地翻建的农村居民户,一律进入农民公寓或集中居住点安置。(二)进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上其他附属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五、危房的处置本意见所指危房是指经有权鉴定机构确认的危险住宅房屋。(一)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不能维修加固的危房,不再批准原地翻建,采取提前收购拆迁方式进行处置。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二)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上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置;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可安排房屋所有权人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新住宅。(三)危房提前收购拆迁的实施第2页共4页1、在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的危房,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负责提前收购拆迁。2、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清河、XX县区范围内由市房管局负责提前收购拆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淮阴区、楚州区范围内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前收购拆迁。3、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4、危房实行收购拆迁的,由各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交国土部门注销。各拆迁人负责建立提前收购拆迁安置档案。六、相关政策(一)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可从相应的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扶持。(二)农民公寓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免收市权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三)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