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记分考核标准计分事项计分分值计分部门备注1
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0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
驾驶应当强制报废的出租汽车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3
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扣留以上处罚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4
出租、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5
超越核定营运区域,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6
未进行执业注册,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7
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8
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9
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10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0
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11
未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计价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2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3
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GPS终端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4
出租汽车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5
有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6
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5分公安治安管理部门17
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价的物价管理部门18
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9
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20
非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21
车辆服务设施不完好和不齐全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