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编制工作大纲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二○一○年十月2《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编制工作大纲1为做好《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大纲
一、规划编制组织形式《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以下简称《全国规划》)由水土保持司牵头,部财务司、规计司、水文局、综合事业局、水规总院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规划,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各省规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规划》
长江、黄河等流域机构水保部门参与做好流域间规划编制的衔接平衡工作
二、进度安排及有关要求1、各省应在2010年10月底前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选定的规划县及小流域名单;2010年11月10日前正式上报省级规划成果报告文本和电子版
2010年11月20日前,在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完成《全国规划》编制汇总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保部门要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部门和联络人,组织专门力量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各流域机构水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
3、各省要高度重视,保证规划成果质量
本次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规划成果开展编制工作,同时要与“十二五”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4、联系人:水土保持司张文聪,电话:010-63202845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赵永军,电话:010-52231328电子邮箱:cnscmtd@mwr
cn三、规划编制提纲规划分为8个部分,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第一部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应结合典型事例进行论述,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易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改善易灾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是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的作用;四是针对山洪泥石流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