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组建条件XX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20XX-10-0722:03:35|分类:管理制度|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陕交质监发〔2008〕67号关于印发《XX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工作,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试验检测市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制定《XX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现随文下发,请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十四日XX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行为,促进高速、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质监站对高速、一级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XX省境内其他等级公路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第四条第1页共14页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监督检查。未通过厅质监站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担工地试验检测任务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组建第五条凡我省高速、一级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均需组建工地试验室。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以本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若本单位没有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资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委托已取得质监机构核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第七条母体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需满足附件1的要求。第九条申请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1.XX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3.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如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业务范围(证书副本)的复印件;4.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第2页共14页材料或业绩材料;5.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的登记表;6.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7.组织机构框架图,试验室平面布置图;8.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上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母体试验室公章,同时应准备原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核查备案,厅质监站专项监督检查时核验。第十条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汇总后,以文件形式(附本办法第九条1、2部分)统一报厅质监站。同期开工标段,申请专项监督检查不多于2次。厅质监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落实整改。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为本项目、本标段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第十二条工程未结束前,参建单位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第十三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检测中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对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