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一、引言"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
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
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
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
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
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
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
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并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