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第1页共3页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另: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XX省自治区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