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立法更要宣法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立法”,更要“宣法”这些年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加强了民族立法工作,出台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条例等地方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笔者发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在“立法”和“宣法”的关系处理上容易顾此失彼,不能齐头并进
笔者认为,立法和宣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注重法律的“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也要注重法律的“宣”,让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宣传法律责无旁贷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它们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可以这样说,人大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法”展开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立法权,同时,与立法和监督一样,宣传法律、法规,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
人大立法后到群众中去宣传法,通过与群众直接接触,可以发现不足,为以后进一步修改法、解释法或者再制定法提供经验
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调研、听证、立法质量评估等各工作环节都是人大在牵头,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宣传法律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法规制定出来后,无论是执行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需要一个理解、消化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地方人大应当起一种帮助理解、帮助消化的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宣传解释法规,地方人大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部法规制定的前因后果,法规的条文所包含的原意,立法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式,由人大那些参与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的同志向社会、向群众“现身说法”,就会更准确地传递法规本身的含义,从而有利于法的一体遵循如何准确地理解法的含义,对于法规的实施非常紧要
如许多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法规出台后,地方人大一般还要组织专门的一些宣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