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制度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积极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本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奖励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战略的组织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第三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名录,以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为准。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第五条对同一种产品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省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1:1:1的原则,用于名牌产品的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以及奖励创牌工作先进个人。第六条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后,应当填报奖励资金申报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省财政厅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生产企业。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时拟定使用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载明获奖人员名单及数额、宣传经费、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经费的支出明细,并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奖励资金使用电子档案资料报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八条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企业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第1页共2页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省财政厅追回奖励资金。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