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知识让人生亮丽》教案(2)教学内容:讲授第四课第二框课第——“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活动过程:(一)情景预设(1)导入:活动一:(学生阅读教材P41页材料,思考讨论问题)思考讨论:结合陈章良的事例,谈谈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个人的发展的重要性
(陈章良之所以能够为国家做出如此重大的贡献,就在于陈章良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了实现这个前提;假如陈章良的受教育权利无法实现,他也就无法受到良好的高等教育,他就是有心想为国家做出较大贡献,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可见受教育权利对个人的发展有着致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正因为教育对国家、民族,对个人的发展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非常重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板书:二、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二)讲授新课1、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教师讲述: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有时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相关链接:(见教材P42页:学生阅读链接的材料)怎样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呢
(1)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学生阅读教材P41页内容,思考回答问题)思考讨论:①我国宪法四十六条的规定首先说明了什么
(说明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公民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②那么,什么是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③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哪些权利
(见教材P42页相关链接部分)④我国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
(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国家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