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公约。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同步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局限性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断程序、不一样的程序也许导致不一样样的成果,例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关键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保证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步保证诉讼效率。6.刑事诉讼其他学说中把它比方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方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友好关系,处理问题。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性: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积极、双方控程。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性。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重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为重要诉讼主体,重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重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2.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反过来宣布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例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罪。1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14.西方无罪推定的三个必然条件:一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米兰达警告),我国的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二是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三是控方证明不了的要疑罪从无。1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口诀:轻告时,赦他死。其中亲告罪重要包括,口诀:欺侮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害。侵害是绝对不告不理,其他的均有例外情形。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6.专门机关重要包括:公检法;诉讼参与人重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法院之间是通过审级的方式来监管监督下级,互相之间不是领导关系;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第四章管辖17.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口诀:贪贿失职人民权,其他职权需省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贪污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一定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行使公务、从事公务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人民权7种犯罪中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这4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这3种的主体也有也许是一般主体不一定非是国家工作人员。1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一定是自诉案件),口诀: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纯自诉是就是亲告罪(欺侮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害);公兼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被害人可以规定公安、检察院积极追究也可直接到法院直接自诉)的重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