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同步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如下简称发证部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各级发证部门及发证项目
第五条发证部门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核,或者自行组织考核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规定
设区的(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条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
发证部门通过购置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委托考试,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机构与考试大纲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考培分离并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送、现场考试、阅卷、成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且能有效实行;(四)根据对应考核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核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置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有满足对应考核大纲规定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分项负责人和考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