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建住文〔2010〕14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液化石油气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公共服务用户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丰安字〔2010〕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户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等安全辅助设备,并针对所属液化石油气供气设施和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整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液化石油气强制气化系统气化器前液相总管和自然气化系统调压器前气相总管上未安装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的应立即加装,同时相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防爆轴流风机,形成安全辅助设备对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联动保护。(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和用气场所未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干粉灭火器,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配备或整改。(三)立即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内使用的非防爆型的照明灯、气化器等电器设备;将设置在室内的电器开关移置到室外。(四)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将其迅速撤出,远离使用场所;气瓶间、用气场所内钢瓶码放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钢瓶数量超出标准部分应撤出使用场所。(五)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减压器)、气化器、紧急切断阀、用气器具、密封圈等专业设备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立即更换。(六)减压器、密封圈、橡胶软管等超过使用年限,或密封圈、橡胶软管在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立即更换;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用软管连接的,应立即整改,采用硬管连接。(七)严禁用瓶装压缩天然气替代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重新对供气系统进行设计和安装。(八)从未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应立即更换供气单位,改为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保证用气安全。二、工作要求(一)各施工现场用户单位须主动完成对液化石油气供气设施和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隐患整改和系统加装安全辅助设备的工作。(二)各施工现场用户单位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安全设备加装和设施隐患整改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改造;管道、管道附件和调压阀、调压器(减压器)、气化器、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用气器具等专业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供应商提供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购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等关键设备时,需与供应商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保证定期检测。减压器、密封圈、橡胶软管等部件进行更换的应做好记录。(三)液化石油气治理行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大事,各用户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由“一把手”负总责,实现工作的全覆盖和全到位,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三、工作安排(一)自查阶段:2010年1月10日至3月底摸查本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和存在隐患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做好整改安排。(二)整改隐患和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实施阶段:2010年4月至8月底对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行隐患整改,并做好加装安全辅助设备设施相关工作。附件: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安全辅助设备设计安装使用参考规范技术标准摘要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附件: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安全辅助设备设计安装使用参考规范技术标准摘要一、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二、管道、管道附件和调压阀、调压器(减压器)、气化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用户设备等相关专业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供应商提供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等关键设备时,需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保证定期检测。三、公共服务用户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四、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