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危险废物经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XX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省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XX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与其申请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金、场所、技术、设施;(二)专业技术人员;(三)污染防治能力;(四)预防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的程序:(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XX省环境保护局领取并填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3、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表)
(二)、XX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合格的单位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1页共4页XX省环境保护局将对持有许可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核
第七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发生变更的,应于3个月内向XX省环境保护局办理变更手续
XX省环境保护局接到持证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被批准的,由XX省环境保护局收回原许可证,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原许可证的截止日期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