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文章标题: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局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xx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xx市公安局20XX至20XX年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进行考核奖惩
各所队科室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开展本部门民警信息化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各所队科室的信息化工作考核由市局信息办(金盾办)牵头组织,按照信息化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参加xx市局组织的“大学法”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考核,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第五条信息化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六条信息化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各单位的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第七条凡参加评选优秀的单位,信息化工作考核成绩必须达到优秀
第八条凡参加优秀公安基层单位评选的,xx市局将对信息化工作主要指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第十条民警的晋职晋级晋衔、年度评先评优,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考核必须合格
第十一条新进民警初任培训,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考核必须合格
第十二条建立信息化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
市局将根据信息化工作进程,适时开展阶段性表彰
对信息化工作优秀的单位,将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对信息化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职,造成数据差错带来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不按规定提供信息共享的,追第1页共2页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全年发生网络安全违规事件,造成被xx市局通报以上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来源于文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