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篇一: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文基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诉张世浩损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内容分析商标侵权的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
被告:张世浩
被告:中山市瑞谷电器(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恳求为:1
两被告立即停顿进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
被告张世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
被告瑞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庭审中认可的证据包括:原告证据:证据1
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2
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
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三项证据无异议,都被法院认定
被告证据:货清单、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法院予以认定
第1722445号商标注册证因其注册人为黄洪有,与两被告都无关联
黄洪有既非被告张世浩,又非被告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水
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第8674377号商标注册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关,法院予以认定,中国国家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
因其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认定
四、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且瑞谷公司曾保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合法注册的商标,可以正常销售
五、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进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商标一样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半圆图案和英文字母的组合且均包含有m、i、d、e、a字符
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