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践报告一、实践目的和意义1、实践的意义:巩固已学过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本专业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的投入本专业的相应工作
2、实践的目的:(1)巩固并深化学生已学过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毕业后加快投入工作适应期的能力
(3)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并对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
(4)培养学生对资料进行查阅,分析、归纳整理和使用的能力
二、实践内容案例1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
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
”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
”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
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
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
但B公司仍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