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为扎实推进机关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XX省XX县区市委和市政府结合该市的实际情况,于6月30日制定了《XX县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如下:一、严格采购预算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年初的部门预算,凡超编、超标准或未经批准私自配备的车辆,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对列入采购预算的车辆购置计划,在具体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措施
二、市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轿车
严禁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准超过原配置的标准进行装修,积极提倡购买地产小汽车;市级领导干部小汽车的配备使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更新严格按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轿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得另配新车
四、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公安部门鉴定、批准,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
单位在按规定申请购买新车的同时,必须将旧车及时报废;如旧车尚能行驶使用的,一律交由市国资部门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
五、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各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编制数少于2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最多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公、检、法、纪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另行确定
原则上要从严控制新第1页共2页增车辆,对过去已配备的超编车辆实行逐步淘汰,报废后一律不予再更新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必须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