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民政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5、《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6、《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9、《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六条1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1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198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1
1行政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
25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
25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
1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
215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
1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
17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
1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
1规章1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
25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2001
303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
20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
30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