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斗殴伤亡不属工伤案情20xx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家福(本案死者)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
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后平息
后双方再次发生抓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张家福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xx年7月28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文(20xx)第547号认定张家福为工伤
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12月15日达市府复决字(20xx)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局作出的547号工伤认定
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随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张家福与他人斗殴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张家福伤亡后其父张定富申请工伤认定
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执法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认定第三人之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认定其受伤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证据不足
理由是:张家福等人与侯豪发生争执抓扯,据庭审陈述,意图是为自己的公司在房产市场多占份额
但此举并非其工作职责
张家福的职责很明确: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宣传广告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死亡与履行职责无关
二、人民法院有权对张家福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定依据(20xx)达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家福在与侯豪的互殴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强凌弱,鉴于张家福在斗殴中已死亡,故公安机关未对其斗殴行为作出治安处罚
张家福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公安机关虽未作出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张家福与他人斗殴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