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XX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XX市辖内向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辖内各分支机构,下同)负责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分支机构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第1页共7页(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三)指导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价;(七)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八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