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立不服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申请行政复议案【案情】:申请人:张三立被申请人: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申请人张三立对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1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张三立称:1986年在某区西河沿宏昌百货商行任经理期间,因处理纠纷被顾客打伤,经医院抢救后诊断为:颈5—6椎板骨折、颈7椎体脱位
之后,所在单位让其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张得知单位未给其申报工伤认定,张即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1月区劳动局作出不能认定为因工受伤,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企业应继续按国家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的结论
张认为自己是从事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履行职责所致的人身伤害,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48号令)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答辩称:2001年11月接到张的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我局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京政发[1983]59号)第三条规定,张被伤害的情况不符合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范围和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部“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工伤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
又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规定,工伤保险实施之前符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享受或比照因工待遇条件的,不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有关因工待遇由企业负责
张符合总工会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所规定的比照因工待遇的条件
张受伤是在1986年,《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是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对他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