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条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三)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四)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五)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六)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七)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八)部门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十)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