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4职责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4.3部门(车间)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4.4事故调查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4.4.7提交事故报告。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