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关于超期学习处理办法重大校〔20XX〕249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学校特制定《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大学20XX年6月25日-1并完成部分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注册满1学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符合结业、肄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退学处理。2.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三、出境、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学籍处理办法对于申请出境、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最长时间2年,到期自动终止学籍,按退学处理。四、其它1.从20XX年起,学校每年定期对在校时间超期的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2.研究生在校时间超过以下年限的停发助学金。普通博士4年、直博生5年、硕博连读生从取得博士学籍起5年、硕士生3年。各培养单位不再计算该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3.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20XX年6月25日印发第1页共16页-3-第二篇: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重工商大〔20XX〕225号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内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的正常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XX年10月9日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20XX年10月9日印发-1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内,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主管部门的;2.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无正当理由调课、请人代课或者更改上课时间、地点的;3.随意变更教学计划,或者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的;4.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秩序的;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录入考试成绩,或录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的;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疏漏导致发生情节较轻事故的;8.其他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共同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者(Ⅲ级)。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第2页共16页2.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主管部门的;3.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缺课、停课的;4.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5.考前泄题或向考生提示或暗示答案的;6.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严重事故的;8.其他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共同认-3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理分为:(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给予学院或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四)一年内,酿成五起(含五起)以上一般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