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算不算工伤[案例]20xx年3月15日下午,冯某未请假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死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xx年6月,冯某妻子戴某向该县劳动局申请对冯某给予工伤(亡)认定
该县劳动局以冯某擅离工作岗位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属下班时间、途中为由,并依据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冯某“不视同工伤死亡”
戴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戴某诉称,丈夫冯某依惯例提前下班,搭乘末班车回老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属下班途中因车祸死亡,认定冯“不在下班时间下班回家”没有事实依据,且第三人在公告的“冯某生平简介及讣告”中均认为冯是“在下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认为被告适用法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亡)的决定,判决被告在限定时间内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县劳动局辩称,冯某是在上班时间没有通过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回老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非下班途中
原告称依惯例提前下班不能作为劳动部门认定的依据,也非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既包含了路线因素,也包含了时间因素,不能把上班时间也视为下班途中时间
第三人某公司辩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冯某死亡后一年多时间公布实施,故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其工伤的政策依据
另冯某在公司院内拥有私人住房,他的上下班路线应定为公司办公室至公司院内他的私有住房
本公司公告“冯某生平简介及讣告”中有违事实的语句,纯粹是为了告慰死者,安抚家属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冯某是某公司职工,与该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县劳动局对冯某作出的不视同工伤死亡认定,虽适用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未适用该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属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县劳动局应依原告申请,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冯某是否属工伤死亡,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