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xx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
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
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
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
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六)其它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
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评审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