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烟道与采样监测规范化问题当前,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烟道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环境条件的限制或历史原因,其烟气排放管道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引起排污单位、执法部门、监测机构、环保专业治理机构的高度重视。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将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按现行法律规定,排污口设置(包括采样口)不规范,排污单位将直接面临生态环境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二是监测采样点设置不规范监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排污情况,不能作为排污单位、执法部门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超标)的证据。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排污口设置与监测采样中存在的问题。被告A市甲县环保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7年12月19日,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乙公司排放烟气进行飞行抽检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原告乙公司2#烟囱出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2mg/m3(标准值≤80),超标0.9倍。被告甲县环保局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乙公司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争议焦点: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手工采样点位的选取是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还是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经庭审质证,受案法院就“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查明了以下事实: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的相关规定。该标准第6条是关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俗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位置和预留手工采样口的规定。其中第6.2规定: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在烟气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注:手工采样口),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于2017年修订,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7.1.1.7.d)将原标准“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修改为“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的要求确定。”2.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相关规定。该标准第4条规定了采样的基本要求,其中4.2.1.1规定: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3.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手工采样点位的烟道直径为4.18米,烟气废气进口至手工采样口断面位21米,大于4倍烟道直径16.72米,小于6倍烟道直径25.08米。根据上述事实,原告乙公司认为:一是修订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关于“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中的“采样平台”指的就是手工采样平台,理应包含手工采样监测点位。修订后的标准更加明确规定手工采样监测点位应当执行GB/T16157的规定。因此,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应当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即: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二是依据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有关手工采样监测点位的选取规定,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手工采样点位的烟道直径为4.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