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烟道与采样监测规范化问题当前,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烟道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环境条件的限制或历史原因,其烟气排放管道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引起排污单位、执法部门、监测机构、环保专业治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将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按现行法律规定,排污口设置(包括采样口)不规范,排污单位将直接面临生态环境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二是监测采样点设置不规范监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排污情况,不能作为排污单位、执法部门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超标)的证据
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排污口设置与监测采样中存在的问题
被告A市甲县环保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2017年12月19日,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乙公司排放烟气进行飞行抽检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原告乙公司2#烟囱出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2mg/m3(标准值≤80),超标0
被告甲县环保局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乙公司作出罚款10
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展开了激烈争论
争论焦点集中在:手工采样点位的选取是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还是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经庭审质证,受案法院就“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查明了以下事实: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的相关规定
该标准第6条是关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俗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位置和预留手工采样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