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清远住房和城乡建设XX市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XX市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清府办函[20XX]1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房屋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农村村民房屋可为本人或其成年家庭成员设定抵押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条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参照《房屋登记办法》中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已依法取得的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七条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机构为房屋所在地市、县负责土地、房屋登记的机构(清XX县区范围暂仍委托清XX县区负责)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先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抵押登记后,再由房屋登记机构办1理该房屋抵押登记
第八条农村村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房屋抵押权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第1页共3页(三)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四)房屋已毁损或灭失的;(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办理农村村民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可免费索取或网上下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四)国土部门出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证明;(五)抵押房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